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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ts Classification近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发布了该省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凡在该省行政区域内专门从事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铁矿的矿山企业,必需委托或决定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部门)积极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工作。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当年度储量动态测量工作,创建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
并在下一年1月15日前,将《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年度报告》和填写的《矿产资源统计资料基础表格》上报矿山企业所在地州(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局(大中型上报州(市)级国土资源局,小型及小型以下上报县(市、区)级国土资源局)。以下为云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增进矿产资源维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建构矿山企业爱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积极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报》(国土资发〔2006〕87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地质技术规范及标准,对矿山年度动用、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实行动态测量管理,对矿山企业吊销、报损的资源储量展开审查和审查。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专门从事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铁矿的矿山企业、矿山储量动态测量机构(以下全称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需遵从本办法。 普通建筑用的砂、石、粘土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工作,市(州)国土资源局可参考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矿山储量动态测量是所指对当年度矿山动用储量(还包括开采量、损失量),以及年度铁矿范围内由于生产探矿、重算等情况引发的资源储量变化展开测量,创建矿山储量台帐、绘制有关图件,编成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工作。下列单位可以专门从事储量动态测量工作: (一)具备乙级以上(不含乙级)液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 (二)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具备地质勘查资质(液体矿产),表示同意其专门从事储量动态测量的矿山企业内设地质测量机构。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专门从事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铁矿的矿山企业,必需委托或决定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部门)积极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工作。
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当年度储量动态测量工作,创建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并在下一年1月15日前,将《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年度报告》(以下全称矿山储量年报)和填写的《矿产资源统计资料基础表格》(以下全称基础表格)上报矿山企业所在地州(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局(大中型上报州(市)级国土资源局,小型及小型以下上报县(市、区)级国土资源局)。第二章 各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管理,主要遵守以下职责: (一)负责管理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的政策制订、工作部署、指导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管理全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负责管理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年审。 (二)决定全省矿山年度动态测量计划; (三)的组织专家以抽验、审查等方式对大中型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工作展开检查; (四)审查矿山企业当年非正常损失资源储量(小于设计年度损失的10%)的缺席; (五)负责管理抽验大中型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工作(抽验矿山数不高于30%)。
第七条 省地质调查局负责管理技术指导和成果数据汇总。主要遵守以下职责: (一) 负责管理矿山储量测量管理技术规范的制定和指导全省测量机构准确遵守涉及技术规范; (二) 负责管理总结全省矿山企业年度储量动态测量情况及成果数据汇总等工作; (三)按照省厅部署,的组织专家积极开展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或抽验,帮助积极开展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年审。 第八条 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储量动态管理,主要遵守以下职责: (一)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测量、工作部署、指导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二)的组织专家以抽验、审查等方式对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工作展开检查; (三)审查矿山企业当年长时间铁矿和损失资源储量的缺席,审查矿山企业下一年白鱼动用资源储量; (四)对矿山企业当年非正常损失资源储量(小于设计年度损失的10%)缺席明确提出全案意见; (五)负责管理抽验小型及小型以下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工作(抽验矿山数不高于50%); (六)的组织专家以抽验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以自查、互查等方式对大中型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工作和《矿山储量年报》展开检查和审查; (七)负责管理总结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企业年度储量动态测量情况及决定下一年度测量计划,并于每年2月15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九条 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管理,主要遵守以下职责: (一)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按规定积极开展储量动态测量工作;监督每一个矿山否实施了国家有关储量管理的规定,否实施了分担矿山储量动态测量机构,否创建了储量管理台帐及绘制涉及图件。 (三)负责管理矿山储量动态测量机构在本区域内专门从事储量动态测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动态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测量情况,依法查处矿山企业不按规定展开储量动态测量的不道德; (五)的组织专家以抽验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以自查、互查等方式对小型以下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工作和《矿山储量年报》展开100%检查和审查; (六)负责管理总结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企业年度储量动态测量情况及决定下一年度测量计划,并于每年1月30日前报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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